本案中,这对夫妇基于生育需要,到医院进行人类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并将胚胎冷冻保存于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而该冷冻胚胎与该对夫妇在生命伦理上存在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当事夫妇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

所以,医院作为冷冻胚胎的保管人,无权拒绝返还胚胎。当然了,这对夫妇要自己承担冷冻胚胎转运和存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不能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继续孕育胚胎。